台政办〔2025〕9号关于印发台前县“企业宁静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前县“企业宁静日”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6月25日
台前县“企业宁静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部门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行为,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政干扰,持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濮阳市“企业宁静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部门,是指对企业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服务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受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台前县所辖区域内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行政检查,是指涉企执法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的有计划行政检查,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曝光等线索引发的触发式行政检查除外。
第三条 每月1—26日设为“企业宁静日”。在“企业宁静日”期间,除因突发事件应对、安全生产检查、消防安全检查、生态环境检查等,不得开展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政检查、考核等活动。
第四条 行政检查在“企业宁静日”期间,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报备制度。
检查前,行政检查部门须填写《台前县涉企行政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提前2个工作日报县督查服务中心及县司法局备案。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开展的,由牵头执法部门提前报备。
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通知书》和各自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通知书》所列内容进行检查,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延长检查时间。
因情况紧急或需保密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办理报批及备案手续的,可先按程序检查,但应于该行政检查活动实施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台前县涉企行政检查备案表》,将入企检查情况报县督查服务中心及县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 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行政检查工作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大力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做到“能联尽联”,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六条 将“企业宁静日”与服务型行政执法相结合。各涉企执法部门要着力转变执法观念,不断强化服务理念,执法行为要以服务、指导为主,把执法管理对象变为服务对象,把法律和政策的解读贯穿执法全过程,帮助和指导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七条 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对较轻的违法行为,更多采取柔性执法方式。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行政检查总量和频次,严禁借检查之机向被检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要求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等项目。
第九条县督查服务中心及县司法局协同设立“企业宁静日”工作联系制度,建立“企业宁静日”工作政企沟通机制。
第十条 “企业宁静日”期间未履行涉企执法检查报备手续擅自进入企业开展检查的,企业可以向县督查服务中心或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对反映情况属实,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经县督查服务中心和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共同认定后,依规追责问责,并将处理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方反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台前县“企业宁静日”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台前县涉企行政检查通知书
3.台前县涉企行政检查备案表
4.台前县涉企行政检查企业联系点备案表
5.台前县涉企行政检查行政单位联系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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