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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中小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县政府办2024-10-12
浏览量:63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濮阳市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前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以及市教育局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规范的要求,实行信息化管理,分级负责制。

学校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学校合并或者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五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六条  我县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均应纳入河南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管理系统),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七条  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建立学籍。

第八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校必须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完成新招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建立。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第九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十一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校不允许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十二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上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上传电子影像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四条  转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父母工作调动,经有关单位开具工作调动证明;

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户籍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的;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因公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居住地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的;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流入地就学的。

(二)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民户口薄》或其他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上传转学证明材料,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按照教育部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证明。

(三)省内转学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办理。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分别在学籍系统上按顺序分别核办通过。

(四)无空缺学位的学校不得接收转入学生;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五)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十五条  休学、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病假到处治疗,不能到校上课的;

(二)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三)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

(四)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进行复学申报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五)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应及时督促其尽快返校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六)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退学、死亡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停学、退学,不得开除学生;

(二)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失踪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十七条 留级、退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留级。

(二)义务教育不得责令学生退学。

第十八条 毕业、升学

(一)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学业成绩、德、智、体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

(二)学生毕业认定由学校负责,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按期升级。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四)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五)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及时做好毕业操作。

第十九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籍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

第二十四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台前县教育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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