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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

来源:台前县政府2011-08-03
浏览量:11077
 

为切实做好我县首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台前县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台政[2007]26号)和《台前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台政[2009]1)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 新建廉租住房基本情况

我县新建廉租住房位于台前县火车站广场东北角安居家园,16层,总建筑面积5987m2(含地下室),共8个单元,96套,套型面积均为51.48m2/套。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共计96套。

二、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对象

经本人申请,并经调查核实和公示的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家庭共95户;其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23户,低保及低收入家庭72户。

三、 廉租住房分配原则

()优先保障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划分批次的原则:孤、老、病、残为第一批次,其余家庭为第二批次。

()安全承诺的原则:孤身一人的老、病、残人员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的书面承诺,对其入住后的居住安全提供保障。

()阳光透明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 廉租住房分配方法:

()房源编号:将确定分配的房源按楼栋及楼层进行编号,并制作房源标示牌在房源所在地张榜公布。

()依次选房:两个批次的家庭按照积分高低依次选房,同一批次中积分相同的现场抽签确定先后顺序。在规定时间内不参与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与抽签)的视为自动放弃,位列其后的家庭自动进位选房。选房时,邀请群众代表及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由县公证处人员现场公证。

()若经审核公示通过的申请家庭数量多于提供房源数量,按照批次及积分高低确定选房资格,再参与抽签选房,经抽签未取得选房资格的家庭,自动优先取得下一次廉租住房分配选房资格,不再参与抽签,但需重新审核家庭情况;若经审核公示通过的申请家庭数量少于提供房源数量,按照批次直接进行抽签选房,多余房源纳入下一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配租确认:选房结束后,将选房结果,在房源标志牌上作出对应的标注,并公示5天。同时,将结果在县政府网站、电视台、房地产管理中心进行公示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选房家庭与廉租住房审核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确认为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

五、 廉租住房租金确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和《台前县城市低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台政[2007]26)的规定,本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结合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我县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定为:在规定的保障面积标准以内按每月每平方米1.1元计收租金,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收租金。

六、 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护管理,专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管理。

七、 租赁管理:

()廉租住房系国有资产,房屋产权单位明确为台前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确认为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配租的视为自动放弃,两年内不再享受配租资格。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须按主管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按时缴纳房租。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应按年度向县廉租住房审核办公室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由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物业企业负责,物业管理费用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月收取。

()凡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廉租住房外承租户要按市场价补交房屋租金,对参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 本方案从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对本试行方案负有最终解释权。

 

附:台前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评分标准

 

台前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计分标准

 

(一)、无房户,计25;(由县房产管理中心出具住房现状证明)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住房困难标准(15平方米/人)以下的,基本分为20分,每减少1平方米,增加1分,增满5分为限,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住房困难标准(15平方米/人)以上的,不得分。

(二)、低保对象满一年的基本分为10分,每增加一年,增加1分,增满5分为限。享受低保时间以民政部门颁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三)、对孤寡老人(60岁以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每户增加5分。

(四)、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一、二级肢体残疾或智力残疾、以及视力类低视一级残疾的,加10;属三、四级肢体残疾或智力残疾、以及视力类低视二级残疾的,加5;其它残疾的,加2分。(以相关证明或鉴定结论为准)

()、家庭成员中有行业标准确定的25种重大疾病(附后)的,每户增加5分。(以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为准)

 

25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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