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审〔2018〕21号关于台前县综合性群众文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你单位上报的福建闽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台前县综合性群众文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备案表(项目备案编号:4109000124)均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台前县综合性群众文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位于台前新区纬六路与纬七路之间,经二路以东,本项目总建筑面积29000平方米,占地80707平方米(121亩),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广播电视演播中心(不分析发射塔辐射)、民俗博物馆、图书馆和文化馆、文化活动演出中心,文化广场以及项目其它业务用房和项目区内的绿化、硬化等。项目总投资27738万元,其中:环保总投资为466.31万元,该项目已经台前县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台发改[2018]10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经台前县国土资源局出让,已取得台前县城乡规划局的同意,不占基本农田,符合台前县城乡总体规划管理规定。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整改完成后,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方可试运行。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工程建设及运行中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项目开发建设过程的生态保护。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现场清理和植被恢复工作。
2.废气。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和濮阳市蓝天计划实施细则要求,加强施工扬尘防治,物料运输、存放过程中采取遮盖措施,定期洒水抑尘,施工场地设置围挡等措施;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废气排放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3.废水。施工废水采用沉淀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台前县污水处理厂;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台前县污水处理厂受纳水质标准后,经经一行路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台前县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水质可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COD≤50mg/L、氨氮≤5mg/L)。
4.噪声。制定科学的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确保噪声达标排放。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区域标准要求。
5.固废。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弃土回填,剩余部分用于其他项目的综合利用;工程建设完成后,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四、本项目建成后,按照濮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4109000124号):COD:0.263t/a,NH3-N:0.0263t/a。
五、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你局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成后,及时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台前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七、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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